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0號
原   告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翎
被   告 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被   告  何政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及何政炫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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