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0號
原 告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翎
被 告 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被 告 何政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及何政炫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