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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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佳霞
       竇姿淇
被   告  林佑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下午2時4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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