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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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黃麗靜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林吉星 等二人間請求確定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玖
拾元(依原告陳報可得利益計算,面積4坪即13.22㎡×公告現
值9,500元/㎡×應有部分1/1=125,5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