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7號
原 告 陳娥
被 告 賴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2月1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陳娥
被 告 賴明輝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拾參萬肆仟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100年5月30日、8月31日、11月30
日前各給付壹拾柒萬元及101年2月28日前給付貳拾貳萬肆仟
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如未履行上述金額,被告並願給付每月參仟伍佰元計算之利
息到清償完畢為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陳娥
被 告 賴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