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2號
原   告  蕭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書涵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車輛現值及積欠之停車費、罰單等相關費用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