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梅
陳茂西李徐弟張鴛鴦魯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所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明梅、陳茂西、李徐弟、張鴛鴦、魯美華,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查獲賭檯上之財物;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附表:
1、現金新臺幣2,300元。
2、麻將1副。
3、小骰子3粒。
4、大骰子1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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