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債權人 曾聯珠 債務人 曾國徵 債務人 曾永泰 債務人 曾添泉 債務人 曾齡玉 債務人 陳俊良
一、㈠債務人曾國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齡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俊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曾國徵、曾齡玉、陳俊良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事件,而其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99號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曾永泰、曾添泉之部分業於104年2月25日確定,並於104年10月26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依民事訴訟法舊法第521條第1項之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就債務人曾永泰、曾添泉部分聲請支付命令之事件重複聲請本院核發,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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