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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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38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7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丁○○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
,向 伊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總計新臺幣(下同
)55,190元,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
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仍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一│55,190元│98年7月1日起│2.6%│98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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