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