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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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五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陸萬壹仟零參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