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五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陸萬壹仟零參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