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14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4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劫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搶劫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二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原決定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軍中被同事 葉光海唐宗先 等人誣告匪諜,因查無事證,竟改以教唆結夥搶劫未遂罪,經陸軍第十八軍司令部枉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執行期間調為特種勞役兵,嗣於烏坵戰役中奮勇殺敵,戴罪立功,核准減輕原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二年六月,被冤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為此請求此期間之冤獄賠償。其所述受軍法審判及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之事實,固有其提出之國防部理玖字第○○一七號減刑證明書、陸軍第零一七九部隊(四四)審判字第一六五號減刑裁定書在卷可憑。聲請人曾聲請再審,因無理由而被駁回,亦有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七) 華潤 字第七○六六號函及(八八)華潤字第一三三四九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足見其因犯教唆結夥搶劫未遂罪,被判處罪刑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六年,殊無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所列之賠償事由,復無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所列之情形,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覆議意旨仍執陳詞謂其確受誣陷,軍事法庭之判決係錯誤之違法判決等語,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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