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連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八十九年度連秩字第四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元一萬五千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為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情,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按罰緩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庭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連秩字第四號卷宗,前開裁定業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被移送人於同年月十日至十九日內即應完納罰緩,遲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規定,以罰鍰總額即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標準,諭知被處罰人易以拘留五日之期間。
二、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