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1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淨重0.04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1包(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
14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560號偵查卷第26頁),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驗依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4公克、包裝重0.41公克)等情,有該局98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80059207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43頁),足見該扣案之晶體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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