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之監所管理措施,經申訴(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8年4月17日法矯署醫字第00000000000號)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被告監所執行徒刑期間,原告認為被告對其採尿進行毒品藥檢之管理措施違法,提出申訴,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以法矯署醫字第10801589990號函作成申訴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原告已在監7年,被告卻無期限、無上限命原告強制採尿,未有證據證明原告「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其管理措施違法。聲明:確認被告隨機強制採尿之管理措施違法。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犯罪名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被告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2、3、4條對原告進行採尿,符合法律規定。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主管機關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而制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被告依上開規定進行採驗,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上情,乃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件主張,於法律上無從支持,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