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江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134元│108年6月7日起至│15%│108年6月7日起至│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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