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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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宗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人飛悅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原抵押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2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2月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飛悅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
例:全部嗣飛悅實業有限公司與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4月30日合併,飛悅實業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飛悅實業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於105年6月21日變更登記抵押人、債務人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因⑴飛悅實業有限公司於合併前之102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2月27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毋庸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11月27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9,085,573元及利息、違約金;⑵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為民國107年5月31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為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5,861,5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臺北市政府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往來帳戶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乾溝子││170-49│1758.00│10000分之136│├─┼───┼────┼───┼───┼──────┼─────┼──────┤│2│臺中市│北區│乾溝子││173-11│50.00│10000分之13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451│臺中市北區乾溝│主要用途:辦公室│七層:252.71│陽台:34.33│全部││││子段170-49、│主要建材:鋼骨鋼│合計:252.71│雨遮:0.75│││││173-11│筋混凝土造││││││├───────┤層數:28層│││││││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七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7,16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含車位編號13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含車位編號15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臺中市○區○○○段○○○○○號,面積5,40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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