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5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4年度除字第9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 黃茂松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65,000元│93年12月31日│TA0000000││││行鹽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