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5年3月20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