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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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將其收押,並自95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