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吳楨櫻
訴訟代理人 洪鳳霞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陳永嚴 律師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黃鴻隆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陳丁章 律師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陳永嚴律師」。關於破產管理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吳
碧娟律師」、「陳永嚴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