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勝雄 即尚和峰實業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