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周玉潔
被 告 蔡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戶籍址設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路○○○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足見被告居所地已
非本院轄管之地區,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
應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