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鴻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3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下
稱本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本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