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
原 告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榮
訴訟代理人 吳偉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
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
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