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30號
原   告  許弘人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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