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銀元」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銀元」之記載,顯係「贅載」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刪除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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