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甲○○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5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192元,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新台幣104,192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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