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7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94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邱憲正 │中國農民銀│0000000│14870│94年6月30日│FAY0000000│││││行六龜分行││││││├──┼──────┼─────┼──────┼────────┼───────┼──────┼───┤│2│ 陳朋智 │臺灣銀行中│032498│2400│94年3月20日│AP0000000│││││庄分行││││││├──┼──────┼─────┼──────┼────────┼───────┼──────┼───┤│3│ 沈巽榮 │高雄銀行明│712550│1600│94年3月31日│BEA0000000│││││誠分行││││││├──┼──────┼─────┼──────┼────────┼───────┼──────┼───┤│4│ 洪清吉 │匯豐銀行高│000000000│5235│94年5月31日│0000000│││││雄分行││││││├──┼──────┼─────┼──────┼────────┼───────┼──────┼───┤│5│洪清吉│匯豐銀行高│000000000│10000│94年6月30日│0000000│││││雄分行││││││├──┼──────┼─────┼──────┼────────┼───────┼──────┼───┤│6│洪清吉│匯豐銀行高│000000000│10000│94年7月31日│0000000│││││雄分行││││││├──┼──────┼─────┼──────┼────────┼───────┼──────┼───┤│7│洪清吉│匯豐銀行高│000000000│10000│94年8月31日│0000000│││││雄分行││││││├──┼──────┼─────┼──────┼────────┼───────┼──────┼───┤│8│洪清吉│匯豐銀行高│000000000│10000│94年9月30日│0000000│││││雄分行││││││├──┼──────┼─────┼──────┼────────┼───────┼──────┼───┤│9│洪清吉│匯豐銀行高│000000000│10000│94年10月31日│0000000│││││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