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高雄市○○區○○○路以上上訴人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政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