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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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湖小字第796號
原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桑文泉
訴訟代理人 曾滿霞
被 告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為原告所屬社區門牌新北市○○區○○○路
○段○○號19樓之6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依規約及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8,075元
。被告自民國102年5月起至同年8月止,積欠4個月管理
費共72,300元,經催未付,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管理費
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係其所屬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欠繳管理費,經催不繳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會議紀錄、管理費收費標準、管理費及滯納金計算表、存證
信函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
可認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以上正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