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正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銥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329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