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685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原告與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群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
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裁判
費及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