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世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