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冠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長
訴訟代理人  顏芊惠
被   告  王傳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 官方 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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