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冠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長
訴訟代理人 顏芊惠
被 告 王傳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 官方 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冠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長
訴訟代理人 顏芊惠
被 告 王傳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 官方 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