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承杰 、 莊淑惠 、 陳雅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37,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