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5月26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向原告借
款計新臺幣(下同)83,500元,詎迭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
尚積欠上開借款未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存證信函及貸款
明細各乙紙為證。被告則自認上開借款未償之事實,雖以願分期
每月清償5,000元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況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告所
辯,並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8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9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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