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8,96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9日
起,至民國96年9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2,32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皆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4年2月25日簽立綜合約定書,向原告申請達文西理財卡使
用,約定被告得於可動用額度新台幣30萬元內憑卡借款,每
次借款,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利息按年利率8.88%計算,
並應按月依約定方式還款,遲延履行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應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甲○○陸續憑卡借
款後,至96年8月28日止,積欠本金218,969元未為清償等情
,業據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保證人資料表、貸款融資
查詢表及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等又不到
庭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等連帶給付218,969元,及自96年8月29日起,至96年9月28
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