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高承工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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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據金額│背書│付款│發票│利息│
│號│││(新臺幣)│人│人│日│起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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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C04│高承工│一萬五千│金龍│華南│99年│99年│
││3665│業有限│七百五十│保全│商業│01月│03月│
││0│公司│元│股份│銀行│25日│03日│
│││││有限│蘆洲│││
│││││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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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C04│高承工│一萬五千│金龍│華南│99年│99年│
││3665│業有限│七百五十│保全│商業│04月│05月│
││1│公司│元│股份│銀行│25日│03日│
│││││有限│蘆洲│││
│││││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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