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即民義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以其所有中
華小客車向原告租借171-NY號牌及行車執照1枚。言明被告
每月應支付管理費用、燃料費、牌照稅、保險費及違規等費
用。被告至今已欠款達新臺幣30,000餘元,且被告日前因為
違規記點過多,應吊扣駕照,而被告遲遲未執行,今已遭吊
銷駕照1年,又無職業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車輛,法律亦定有
明文,因此被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則,已嚴重違反雙方
合約,原告乃以存證信函限期履行催告並解除契約,被告仍
置之不理。既然原告已經解除契約,則車牌號碼為000-00
號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歸還予原告,爰起訴請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
函各乙份為證。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