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履行時,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即未依約清
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下同)258,466
元(含本金257,508元利息958元)及其中257,508元自99年
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
額查詢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58,466元及及其中257,508元自99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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