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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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6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游智泉
被   告  曹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6日與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98年2月
4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含本金新臺幣【
下同】27,960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國內送達公示登報
費用2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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