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於民國96年2月16日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前為警當場查扣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毛重0.26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毛重0.2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7號送觀察勒戒後,經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26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25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查,是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扣案之包裝袋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時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