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