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乙○○○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通
被 告 甲○○○○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