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6號
原 告 許萬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邦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
0,887元【計算式:2,458.61平方公尺×1/12×4,397元/平方
公尺=900,887(小數點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