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3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莊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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