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許櫻馨
被上訴 人 白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