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炳坤
被   告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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