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顏文英
被   告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
法定代理人  韓英俊
訴訟代理人  黃麟富
       黃渝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
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宣示日期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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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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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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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案由欄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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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宣示日期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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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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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後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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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案由欄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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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宣示日期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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