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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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弘運 相對人 林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3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自96年5月30日起至136年5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5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分別於96年5月22日、99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
206萬元、24萬元、150萬元、43萬元、1,820萬元,並於99年3月3日任第三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人,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
0年9月1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欠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保長││995│建│13025.2│58/10000│第一││││││││││0│順位│││││││││││抵押│││││││││││權│├─┴───┴────┴────┴────┴────────┴─┴──────┴────┴──┤│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459│新北市○○路3│新北市汐止區保│鋼筋混凝土造│17層:55.49│陽台:4.15│全部│││││段621號17樓之8│長段995地號│32層樓房│合計:55.49││││├─┴──┴───────┴───────┴──────┴───────┴─────┴──┴─┤│共有部分:3585建號、3586建號、3592建號、359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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